2003年4月7日 苏国税发[2003]6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
按照《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国税征
便[2003]1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
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