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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苏国税函[2003]13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3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 办法》(苏国税发[2001]217号)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即江苏省电信有限公 司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市分公司及直属单位按应纳所得 税额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考虑到总局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各市分公司已完成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的实际情况,参照《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离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 政发[2002]100号)关于“中央按相关因素划分给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 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收入,划入省级金库”的规定,决定2002年由江苏 省电信有限公司按各市分公司及直属单位汇总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所得 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市分公司及直属单位不再办理预缴。   三、鉴于我省电信系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03年江苏省 通信有限公司及各市分公司、直属单位预缴所得税时,可按上一年度应就地预缴所得 税额的1/4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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