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1日 宁国税发[2003]137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
请迅速贯彻落实。为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后
6日内、2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分别报送统计表(见附件)的预计数、实际数及
书面分析报告。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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