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5日 苏财税法字[2003]2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财税局)、市国家税
务局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2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苏州市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暂按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73号
《关于采取政策扶持投资拉动服务促进三项重点措施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的通知》执行。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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