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130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通地税发[2002]13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 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 [2002]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收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向市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