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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7]91号颁布时间:1997-08-28

     1997年8月28日 苏政发[1997]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 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 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 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 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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