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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征收方式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140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0]14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 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改变定期户实额户实际经营与核定定额相差悬殊的现象, 减少定额调整的难度,强化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定额与其所开发票金额相分离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适用对象 1、 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2、 已建帐制但未实行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二、 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工作的实施步骤 1、 制定或修订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 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在做好典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制定或 修订新的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对照新的标准对定额进行调整。 2、 确定从定额中分离出的开票额。分离的开发票额一般按原定额的10%—20%掌 握,不开票定额一般不低于原定额的80%,开发票所占比例小于5%的,可暂不从定额 中分离;分离的开发票额超过20%的,需由业户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报县 (市)国税局审批,以保证分离的准确性;对原开发票额大于定额的,要重新调查核 定后再将开发票额分离。 3、 确定需购领发票的数量。根据分离前3个月的开票金额平均计算的办法,重 新核定每月开票金额,以确定所需购领发票的数量。 4、 发票使用种类。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业户一般应使用定额发票,情况 特殊的可使限额发票。 三、 纳税申报 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应按国税机关核定的未 开发票定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开票金额部分可在换购发票的同时填写《发 票领用存报表》代申报表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四、 加强领导 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难度较高的工作。各级国税 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及时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每一个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 商户都了解定额与开票征税相分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要将定额调整和定额与开票相 分离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保证此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五、 本通知应于4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慰 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项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结束,并于7月底将总结及统计 表报省国税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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