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税局关于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南海橡塑制品
厂”等1594户长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作出如下决定:自本
公告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