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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类”企业资格条件年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锡地税二(1999)05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锡地税二(1999)05号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众信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校办企业、民政办福利 企业、劳服企业以及“三老”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的资格条件年检认定管 理,既坚持依法治税,又充分落实现行地方税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四类”企业健 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上述“四类”企业资格条件年检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减免 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参与“四类”企业资格条件年检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年检企业享 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企业资格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校办企业 (1)举办且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校办企业的学校类型,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 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 学校。 (2)校办企业必须是由学校出资建办(注:凡校办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等其 他类型的,改制企业须有公有制成份,应说明校方出资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由 学校负责经营,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渠道(无锡市区以内的高、中等各级各类 学校的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无锡市教育委员会勤工俭学办公室,无锡市教委直属校 办企业的总机构是无锡市校办工业公司,各直属校办企业均须向校办工业公司按时交 纳管理费),其经营者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聘任。 (3)校办企业必须是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有 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并建有 相应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4)校办企业必须按规定上交和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减免或返还的税金(减 免的所得税应全额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管理费、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基金和费。 (5)校办企业必须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税收政策。 (6)对于校办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规范操作且符合下列四项基本 条件,方可继续保留校办企业性质: ①应有举办学校的资产入股。 ②归属举办学校管理。 ③减免或返还的税金按规定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 参与个人分配。 ④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各项财务资料。 (7)对于校办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参照改制成股份 合作制企业的四项基本条件来办理。 上述(1)-(7)条内容,特别是(1)-(4)条内容,均为年检的主要内 容,均须在年检有关表格中如实反映,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予以证明。 2、福利企业 (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即独立的厂区、独立的法人代表、 独立的产品、独立的核算形式。 (2)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盲、聋、哑、残”条件。并提供经市 民政局指定的医院检测的相关残疾证书。同时还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 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 到80%以上(含80%)。(注: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规定,结合无锡实际,规定“四残”人员的具体标准是:①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 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失去辨认能力,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 它活动者。②听力、语言残疾者,听力残疾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有重大障碍,听不 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不能用语言表达意思。③ 肢体残疾者,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 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者。可分为: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疾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 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 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 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④智力残疾者,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 适应行为障碍的中、轻度智力残疾者。 (3)外聘的临时用工是否按规定办理劳务开票手续,是否存在既不开具劳务发 票,又不计算全厂或生产人员总数而提高“四残”比例的情况。 (4)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法规,适合残疾人员从 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并要有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残疾职工收入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均应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 (6)企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三者 所核准的经营项目要一致。 (7)企业对年检年度实际收到国税机关的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情况应进 行造表结算,并应按照地税部门的规定方法,转入补贴收入计算减免所得税款。 (8)企业应有健全的“四表一册”即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 人员工种安排表、残疾状况鉴定表,利税使用分配表。 (9)改制的企业必须执行锡政发(1997)272号《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 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在年检表中反映出企业资本金的构成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上述均为年检的主要内容,特别是(2)、(4)、(7)、(9)条均必须在 年检表格上予以反映,年检时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劳服企业 (1)企业人员的安置情况 ①从业人员总数的核定是否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劳务开票工); ②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是否具备规定要求的证件,是否符 合规定的再就业安置手续,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2)企业与安置人员是否建立二年以上(含二年)稳定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和《劳动协议》; (3)是否具有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 (4)减免税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结算和结转减免税 金; (5)新办劳服企业是否符合“新办”条件,是否有改制、变更或转办为新办企 业的情况。 4、“三老”企业 (1)“三老”企业仅限于归口市委老干部局(含区、局)、市老龄委(含区)、 市退管会(含主管区局)管理的企业。 (2)“三老”企业必须是老年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离、退休人员(包括提 前退休人员)占实体总人数比例要达到50%以上。生产型企业安排离、退休人员比 例在35%以上。 (3)企业必须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独立经济核算, 自负盈亏。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认真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依法纳税。 (4)企业应按规定足额上交管理费。对“三老”企业享受的税收返还部门应大 部分用于老年事业,企业的税后留利应大部分用于发展再生产。 (5)对1995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三老”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本条1- 4项“三老”企业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是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转改制“三老”企 业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转改制文件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三老”企业资格条件。对将 其他类型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而转办、挂靠为“三老”企业的,及“一脚踢”个人承 包的企业,都不能享受市政府对“三老”企业所定的优惠政策。 二、年检的程序和方法 1、每项年检实施前,先由市局税政二处会同市相应的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召集会议进行布置动员,明确政策、工作职责以及对年检工作的要求。 2、各地税分局要根据年检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时做好对外的年检政策宣传发动 和年检表式资料辅导填写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年检企业主管部门及年检企业 及时将填好的有关资料送交年检实施部门。 3、各地税分局应在年检前,组织落实年检工作人员,并组织年检人员就年检的 有关要求、结合减免税政策与管理规定进行宣传辅导、学习,做到年检政策统一,执 行年检标准口径统一,为减免税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在实施年检过程中,各分局参加年检的工作人员应对照年检的有关要求、条 件,认真实施年检,做好一站式服务,并书面签注年检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年 检条件的企业,及时将有关资料退还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 应实事求是地表明年检意见,并在审验报告中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进行分类统计 汇总。 5、各地税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年检企业的资料及分类汇总表送交市 局审批。对年检后要办理减免所得税的各类校办、民政办福利企业和劳服企业,各辖 管地税分局在年检时,应提前介入审查减免税条件的内容。 6、对委托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年检的企业,辖管地税分局应予积极配合,要及时 进行抽检,并在十五天内给予签发。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在年检资料上签注意见并 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年检的企业可列明原因,退回原中介机构,由原中介机构进行复 检后,在一周内将复检情况报辖管地税分局。受理年检资料的地税分局应在十日内审 批完毕。 7、负责代理年检的中介机构应将通过地税部门年检的企业,经汇总后,一周内 送达年检企业主管部门或年检企业,并及时作出书面代理工作总结。 8、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局税政二处会同市相应的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对通过 年检的企业进行抽检。 三、办理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四类”企业每年须接受一次企业资格验定,企业在资格验定时须填报统一的 《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并按规定提供如下资料: ①《资格证书》; ②上年度及报告期财务报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企业需携带经有关有 权部门批准文书及工商部门核发的《核准开业通知书》复印件和第一张销售(营业) 发票复印件; ④改制企业应提供整套改制资料,如:资产评估、验资、章程、批文等; ⑤凡要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四类企业”必须报送针对减免税条件的有关年检 资料。 除须报上述资料外,还需增报: 1、校办企业: ①《无锡市校办企业**年度上交企业所得税款和行政管理费的情况表》; ②《无锡市校办企业产制改革登记表》(改制企业填写); ③企业返还、减免税金的管理、使用和利润分配情况; ④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情况。 2、福利企业 ①《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登记表》复印件(改制企业填写); ②《**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结算表》; ③“四表一册”即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人员工种安排表、残 疾状况鉴定表、利税使用分配表; ④企业返还减免税金使用及利润分配情况。 3、劳服企业 (1)《无锡市劳服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表一),同时应附报年鉴时上一个 月的企业“工资发放清册”及“开票工”人员名单; (2)按安置各类人员情况分别报送: ①《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表二),同时应持有《就业登记证》 (复印件),以及与失业人员签订的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 ②《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表三),同时应附报原单位出具的 分流安置方案及人员去向,以及与富余人员签订的两年以上的《上岗合同书》复印件; ③《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表四),同时应持有《就业登记证》 复印件,以及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两年以上的《劳动协议》或《职工借聘协议书》复印 件。 (3)凡经年检合格,并又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对上述四种《花 名册》及附报资料,均留分管地税分局一份;再由分管地税分局在《无锡市劳服企业 年检报告》上签章。 4、“三老”企业 ①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②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③安置社会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四、企业变更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对已举办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四类”企业如发生改变企业名 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经营范围等情 况的,应及时办理企业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对企业变更后仍符合“四类”企业资格 条件的,主管地税分局应在10天内予以审批完毕,变更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变更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5、《**类企业变更登记表》。 五、年检要求 1、企业年检工作应在市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 应根据当年确定的年检范围、时间和对象重点进行审查,逐级审批。 2、“四类”企业的年检应综合反映企业的全貌,年检内容均应包括企业下属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情况,特别是对需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如企业总人 数、安置人员比例、经营行业等应重点进行审查。 3、根据市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四类”企业年检复审抽查 工作。 4、对发现不符合年检标准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 主管地税机关应提请市相应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取消当年度已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逾期不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每年未连续年检(中途停检)的 企业,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予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6、年检工作结束,应及时汇总上报年检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 附件:**企业( )年度年检户数统计表        企业( )年度年检户数统计表 填报部门(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户 项目 │ │ 其 中 │年检复查│ │ ┃ ┃ 数 │参加年检户数├─────┬─────┬────┤ │ 复查情况 │备 注┃ ┃主管区局 │ │应整改户数│不合格户数│合格户数│户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批准人: 复审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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