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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苏政办发[1989]5号颁布时间:1989-01-13

     1989年1月13日 苏政办发[1989]5号 为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 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应配备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 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 平和工作能力; (二)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准确、及时 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证书由各省 辖市税务局根据所附式样统一印制,证书为红色塑料封面,封面字为黄色烫金,证书 芯为十六开硬板纸)。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 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监督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 (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 项纳税凭证、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单位税源调查、预测、税款征收、减免税调查申报工 作以及办理其他有关的纳税事宜。 六、办税员的职权: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 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乱摊乱挤成本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发票和其它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 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必 须更换的,应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更换和调整,并收回办税人 员证书。 八、各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 问题。 九、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 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认真执行办法,在办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 彰并予以适当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 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附:证书封面式样—— 12cm -------------- | | | | | 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 | | | 证 | 16cm | | | 书 | | | | | | ××市税务局 | | | -------------- (证书芯式样) 20cm -------------------------------- | | | ××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证 书 | | 同 志: 税 字第 号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 | 经研究决定,聘请你为 办税员,具体负责该单位 | | —————— | | 的纳税工作。 | 14cm | | | 特发此证 | | ××市(县)税务局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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