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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0〕167号颁布时间:2000-07-01

     锡政发〔2000〕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和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 劳险〔199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为:我市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 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地方金融(城市合作银行、农 村信用联社等)企业、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2?实施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各缴费单位的职工(包括私营企业业主、城镇个体工 商户业主)、从业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或获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 员;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及城镇自由职业者。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二、按照不同对象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3?缴费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 基数,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使用各类劳务人员发放的劳 务费也应纳入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务人员本人不缴费、不记 载个人帐户。?   4?私营企业应以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暂按25%执行) 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办私营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月起六个月内、以及实行定额 征税的私营企业,也可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缴 纳,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5?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暂按 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 清。?   6?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人员,按其所在缴费单位类型和本人用工性 质确定缴费办法。即:本人为我市参保范围单位职工的,均应由所在缴费单位办理参保 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缴费。其他人员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 基数按不低于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超过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每年核定后,全年不变;全年应缴费用可分 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7?城镇自由职业者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的比例(2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我 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超过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每年核定后,全年不变。全年应缴费用可分两次(6月30日 前和12月31日前)缴清。?   8?参保人员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标准每年由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延长私营企业和城 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   9?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在本意见下发后,应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施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10?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于1994年8月31日前成立的,可自1994年9月1日起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4年9月1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或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期间)成立的,也可从1992年1月 1日(或自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按补缴所属年度之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为:私营企业 25%,城镇个体工商户18%。?   11?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其1985年1月1日以 前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1985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2?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前,其原已退出 劳动(工作)岗位人员的有关费用,按原渠道列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并按规定缴费的, 其符合国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从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   四、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措施?   13?凡符合本意见所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的缴费单 位和缴费个人,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于2000年7月底前办理参保手续。从2000年 8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纳税单位在办理纳税手续的同时,应 向地方税务部门出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纳税户未按规 定办理参保手续、不能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督促其在规定的 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类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动员督促其 按规定参保;在年度验照时,协助查验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相关信息。?   15?参保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部 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申报、不缴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征收。?   五、组织实施?   16?市劳动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制订,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市社会保险 事业局负责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等工作。市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 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做好扩面参保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建立 相应的工作制度,健全各配套措施,及时沟通、互相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本意见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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