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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9]09号颁布时间:1999-04-27

     1999年4月27日 锡地税二[1999]09号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明 确将国有企业所得税从财政部划归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并且已将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计 划层层下达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考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控 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27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国有独资、 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国家明文规定的企业(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提取, 或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规定的三个大类进行 提取折旧,凡超范围、超标准提取的折旧一律不得税前扣除。除了国家明文规定可以 加速折旧的企业(要报辖管地税分局备案)以外,其他企业未经市地税局批准,计提 的加速折旧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 报市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 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须报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才允许按批准 数税前扣除。企业提而未交的管理费在年终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 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问题 企业经劳动、财政、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按实际发 放数在税前扣除。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一律按计税工资办法在 税前扣除。 五、其他税前扣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 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 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 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 纳税人提取的有关各项费用、准备金,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均应依企业所得税 的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各级税务机关 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 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作企业偷税论,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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