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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37号颁布时间:1997-08-30

     1997年8月29日 苏地税发[1997]13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6日国税函[1997]45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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