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一[2008]87号颁布时间:2008-04-07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