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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7]23号颁布时间:2007-09-04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子台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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