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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66号颁布时间:2005-11-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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