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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有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5]5号颁布时间:2005-12-0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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