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邮政储汇局、上海市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