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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97号颁布时间:2005-10-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本市纳税人在本文下发之前,已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办法的,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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