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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5]97号颁布时间:2005-08-08

     2005年8月8日 沪国税外[2005]9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根 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精神告知纳税人, 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根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为本市的受理机关,统一受理本市范围内的中 国居民(国民)提出的协商请求,具体受理部门为市局所得税二处。   三、“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可向受理机关申领,或从网站上下载,申请书 需一式三份。受托办理者,应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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