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日 沪国税流[1997]28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
况,将本市的补充规定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编者注:
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00页]、沪国税流[1996]78号《关
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
选编》第14册第802页]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列入《年检合格福利企业汇总表》[名单另
发]的民政福利企业,才有可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对未列入《汇总表》或
虽列入《汇总表》但不符合退税规定的福利企业,不得给予退税优惠,必须照章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符合退税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按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优惠政策的部分,也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列入《汇总表》的企业在年度中更改名称或有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市局新名
单未下达前,暂不予以退还增值税。
三、各税务分局应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审
核程序,必须做到分局统一审批。
各税务分局每年应对20%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对年退还增值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另行安排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违反税收法
规的,应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也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的民政
福利企业进行政策执行情况的抽查。
四、民政福利企业因生产需要招用临时工和因技术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严
格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各项手续,凡不符合劳动部门规定未办妥有关手续的
临时工、退休人员,均应在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计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
即:
公式1:
企业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企业在册生产人员数+违
章使用临时工、退休人员人数]×100%
办妥各项手续符合条件招聘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超过企业在册生产人员
20%的,超过部分的人数,在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亦应计入企业生产
人员总数。即:
公式2:
企业残疾人员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企业在册生产人员数+违章使用临
时工、退休人员人数+超比例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人数]×100%
上述的“企业在册生产人员”和“招聘使用的临时工、退休人员”是指每半年或
一年的平均人数,其计算口径与方法同沪国税流[1996]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
安置残疾人员平均人数一致。
考虑执法的统一性和合理性,自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残疾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统一按上述[公式2]计算,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可按[公式1]计
算。
五、各税务分局应将退还的增值税直接返还给民政福利企业,若发现仍有将税款
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或不直接返还给民政福利企业的,市局将停止对这些民政福利
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