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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0号颁布时间:2005-06-08

     2005年6月8日 沪国税流[2005]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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