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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1号颁布时间:2005-05-18

     2005年5月18日 沪国税进[2005]3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局应结 合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外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对外贸企业未经批准逾 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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