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8日 沪国税进[2005]2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
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在受理有关以黄金为主要
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退税申报时,应请出口企业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
原材料大类名称、耗用数量、金额、加工费等,并按文件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函调
核实供货企业的相关情况。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可对该产品的其他原料及其加
工增值部分办理退(免)税,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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