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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2-22

     2005年2月22日 沪国税进[2005]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 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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