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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 2005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5年3月1日起至 2005年5月31日止。从2005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 “2005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5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5-********,前二位为各 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5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   四、200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对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等情况 的审核,确保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 的企业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项措施的落实。要结合 年检工作,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 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 企业需要重点审核检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8号)等规定,按户认真核实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 请审核表》纳税人类型中做好分类标识,按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对企业销项、进项抵扣 和发票使用量等指标进行排序分析,审核是否异常,对税收负担率水平低于本地区平 均水平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应小于该类企业的30%,抽查企业 中,应包括民福企业,同时根据市局有关精神使用“四小票”占15%以上企业也应 包含其中,并将抽查情况分别表明。   (三)结合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做好年检申报资料的审核,切实加 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 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上报在年检中出现的失踪户情况。   (四)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 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核。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年检情况单独总结, 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 人的年检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 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将有关废旧物资发票、 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分类标识连同《审核表》资料一起,按 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3月1日和5月31日)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 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七、2005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于2005年8月底前以书 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 管税务机关加贴“2005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其《审核表》 中应采集的数据资料可以按征收系统(CTAIS)中2004年度的数据资料为准。   九、根据沪国税流[2002]159号文的精神,自2003年起一般纳税人 资格年检不再收取每户50元的工本费。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 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国税流[1997]14 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开展二○○五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工作,现将本年度年检内容通告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本市2005年3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有关手续。逾期 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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