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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沪地税稽[2004]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 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分电脑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发票代码为: 231000470751,规格为:190mm×127mm(5英寸),包装规 格为:100份/包,500份/箱;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31000472851, 规格为:190mm×130mm=32K,包装规格为:40本/包。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 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 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发票式样附后)。   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即日起启用,旧版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 31日止。   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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