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沪地税稽[2004]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
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分电脑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发票代码为:
231000470751,规格为:190mm×127mm(5英寸),包装规
格为:100份/包,500份/箱;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31000472851,
规格为:190mm×130mm=32K,包装规格为:40本/包。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
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
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发票式样附后)。
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即日起启用,旧版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
31日止。
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