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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41号颁布时间:2004-12-10

     2004年12月10日 沪地税所一[2004]2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 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4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5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在2005年5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同时将 汇总数据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送到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 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在年度申报期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2004 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2004年度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 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3)结清税款阶段。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 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 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 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 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 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要选派业务素质较 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 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 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各级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间,在纳 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 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各级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 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 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 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 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税款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 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 《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 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汇算 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分析,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 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7)上报数据和总结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汇总 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   (8)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初审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 对象包括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 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评估确定的;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 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等。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 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04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略)    2、2004年度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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