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3-01
2004年3月1日 沪国税进[2004]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
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
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
(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
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
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
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
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
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
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
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
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
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
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
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
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
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
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
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
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
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
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
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
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
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
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有关内容应按以下标准填写:
1、企业退税登记号:由退税机关按照企业退税计算机编码原则填写。
2、企业名称:按照纳税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填写,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3、企业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4、经营地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
商营业执照》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6、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7、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代码 名称
3100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3100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31004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31004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
31004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
31004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31004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31004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310101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03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310104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105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310106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310107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310108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310109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310110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12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310113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114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3101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310225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226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310227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310228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229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230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8、注册类型:
代码 名称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
9、行业归属:
代码 名称
01 粮油食品
02 土蓄产品
03 纺织服装
04 医药保健
05 轻工工艺
06 冶金矿产
07 机电产品
08 石油化工
09 建筑材料
10 体育文化
11 其它
10、隶属关系: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90 其他
11、财政预算级次: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50 乡、镇级
60 中、市
70 中、区(含县)
80 中、市、区(含县)
12、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以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
的批件文号为准。
13、专营商品:此项目目前不需填写。
14、经营范围、工商登记证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及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
15、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情况及退税银行帐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6、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
“310000”。
17、技术监督局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代码证》填写。
18、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及认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
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A(1)或B(1)“免、抵、
退税”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A(2)或B(2)“免抵”;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A或B(3)“免税”填写。
19、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律按2:分散录入(申报软盘)填写。
20、进料计算方法:按“实耗法”填写。
21、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目前不需填写。
22、纳税人状态码:
代码 名称
10 登记(特指处于筹备期的纳税人)
20 开业
21 复业
22 迁入
30 停业
40 非正常
50 注销
51 注销迁出
23、退税管理分类代码:外贸流通经营企业按三、四分局的核定填写“B类”
或“C类”;生产企业一律按“C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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