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4日 沪国税外[2002]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申请人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应
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上同时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二、按照《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
5日之内将开出的免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见附件四)报送市局,以便按时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三、专用章的刻制和管理。《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
专用章的开头的长方形,边沿刻一道粗线,其长度为63mm,宽度为11mm,字
体为仿宋小二(见附件五)。专用章各刻制壹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盖。
四、按照国税发[2001]139号文规定,已开出的免税证明仍继续使用至
有效期结束,已印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最后一栏
中“本证明表”改为“居民身份”并加填联系电话(见附件六)。
上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
的补充通知
2.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略)
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式样(略)
4.外国公司开出免税证明一览表(略)
5.专用章式样(略)
6.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