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8日 沪国税征[1998]11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通知》所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者,应掌握在一次申请延期缴
纳各税税款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由各分局、区
县局的局长批准。对不满10万元的可由各分局、区县局决定授权稽管科批准。
凡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
年度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经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再
次实施延期缴纳。各单位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各分局、区县局局长
批准意见报市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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