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7日 沪国税征[1998]10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仍使用1995年至1997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至于上海市印制的1998年新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启用,将另行通知。
三、上海1998年上半年未印过老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8)
17号文的要求向外宣传。
五、以上仅指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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