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已使用商品房不能作为存量商品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64号颁布时间:1998-06-03
1998年6月3日 沪地税一[1998]64号
近有部分单位来电来文询问:有些商品房销售商已收取了部分或全部房款,房产
也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销售商未开出发票,对此类商品房能否作为存量房
产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市局沪地税一[1998]54号文中所指存量商品房,是指1997年12月
31日前尚未投入使用的空置房产。因此,对已经交付购房者使用(包括部分使用)
的商品房,不论销售商是否己开具发票,一律不能作为存量商品房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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