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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12

     1998年2月12日 沪地税地[1998]4号   近据有的税务分局反映,现有不少企业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调 整和合理城市布局的要求,配合市区的旧城改造、“三废”治理,同时盘活原址的存 量资产,给企业生产发展创造条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含其 它名称的同类合同)中涉及财产转让的部分是否征收印花税尚不明确。又个人与实施 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对个人安置标准居住面积后的超限安置面积实行家 庭成员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部分是否贴花。对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开发地块合同(或其它名称的同类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中用于补偿新建厂房、停产损失、搬迁费等项目的补偿费不 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经济事项,不贴印花;对企业原有厂房财产是被 实施拆迁单位拆除或拆除后重建的部分暂不贴花。   二、关于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超限安置面积(即超配面积)的部分如何贴花   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反映对个人安置标准居住面积后的超限安置面积实行家庭成 员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购买的部分仍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的 规定办理。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 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 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   三、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以及超置购买房屋面积部分的 贴花问题   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的房产部分是属于原旧房拆除后的全 部补偿部分的暂不贴花,但对补偿后的超置购买的房产部分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由房 产经营公司与购房户各自按“购销合同”税目所适用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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