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 沪地税地[1998]34号
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已
于1997年12月31日到期。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
37号《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我局沪税政一[1992]208号文中有关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本市补充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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