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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沪地税地[1998]13号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 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 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 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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