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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8]48号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沪地税二[1998]48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现将有关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计税人员范围如何确定等的问题   企业计税工资人员范围是指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在3个月以上,企业按 国家政府有关规定为其应付养老金等费用的正式职工。企业支付给计税工资人员的工 资可按规定税前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等费用。从1998年 起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误餐补贴列入计税工资总额。企业按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临时工作 人员应按市有关用工制度规定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企业按规定的计税工 资标准支付给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被核减上年度亏损后并调整了当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部 分如何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   企业上年度亏损被税务机关核减后,相应调整了当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并反映在当年度利润总额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企业将调整的“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部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内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其他项 内填报处理。   三、关于企业经央行批准向职工集资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考虑到央行在1998年度三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经研究,凡经央行批准职工集 资的企业,1998年度可按年利率7.56%的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1999 年起则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同期利率标准内税前扣除。   四、关于1998年度夏令冷饮费标准问题   按照劳动防护有关规定,企业的夏令防暑降温应在工作场所饮用,若不具备现场 饮用条件的企业,除高温天数以外,1998年可按人均400元标准补助给予个人 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问题   从1998年度起企业的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当年度 一般企业绝对额计税工资5%~15%之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后在规定的额度内从实税前扣除。   六、关于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8年度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按其所 属企业销售净收入1%以内收取。乡镇企业从1998年2月1日起至12月底按销 售净收入0.1%比例以内实缴的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   七、关于种植青绿饲料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为确保市府对本市鲜奶生产的供应,1998年度对国有、集体奶牛场向本市农 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所得税2元,但对超过 订购数10%以上部分不于减征照顾。   以上通知,清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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