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69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沪地税一[1998]69号
根据1996年本市公园的实际困难及市府有关精神,我局以沪地税一
[1996]12号文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底止,对本市公
园门票收入在3元/人以下的(含3元/人)给予缓征营业税照顾,公园门票收入在
3元/人以上的,照章征收营业税。考虑到目前本市园林设施急需发展的实际情况,
我局沪地税一[1996]12号《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的大门门票收入征免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延至2000年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