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1日 沪国税退[1998]2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机电等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明电[1998]002号)(以下简称“明电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明
电通知”中有关“十、一”符号的含义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后,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电通知”的“发电及输变电设备”类,海关商品码为8504
(2100-3400),“高档家用电器”类,海关商品码为84151000
-84158300,“飞机及航空设备”类,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
-4020)和“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类,海关商品码为8702-8704
四个商品码中的“-”号均为破折号,表示为“至”。
二、“明电通知”中的其余“+“-”符号,分别表示为“和”与“剔除”的意
思。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