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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5-04

     1998年5月4日 沪税外[1998]44号   你局沪税外分业(98)2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算用于出口产品不得 抵扣进项税金问题的请示》悉。关于对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 货物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上述企业计算其应予抵扣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时,原则上应按沪税外 (94)9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文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购入的进项税额按内外销收入划分内销货 物应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并应转作企业产品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   二、对部分使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中 未包括进口保税料件应征未征的增值税税额。因此,按实际发生进项税额计算内外销 应予抵扣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时有一定矛盾的问题。对此,我局意见,上述企业可按 国税发(96)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文第四条的计算方法,对海关进口保税料件应征未征的增值税税额采用虚拟的 方法进行计算,即对企业当期出口货物中海关核销保税进口料件的部分,按增值税适 用税率计算出其应征增值税税额,视同海关征税税款,加上企业实际购入的进项税额, 然后按内外销收入划分出口货物应承担的进项税额,减去按上述方法虚拟的海关征税 税款,即为企业出口货物应予计入成本的进项税额。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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