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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8]110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沪税外[1998]11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9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的贯彻执行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开展超税负返还清算工作中,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原发的国税发 [1994]115号、国税发[1994]205号、国税发[1995]019 号、国税发[1995]130号文件以及市局原发的沪税外[1997]154号 和沪税外[1998]19号文件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个别企业因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增加税负轧抵方法的原因造成增加税负少返 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8年底难以抵扣完的应作个案处理,报市局外税处备案, 在1999年6月底前的清算中予以解决。   三、各单位应予1999年6月底前对本单位的超税负返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市局届时将组织复查。   四、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的数据 统计[表式附后(略)]和情况总结,于1999年8月底以前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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