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4日 沪国税流[1998]12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4号《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
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其他有关划转工
作及征收率的确定问题,按照沪国税流[1998]1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
通知》和沪国税流[1998]114号《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
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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