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5-14
1999年5月14日 沪地税四[1999]5号
为进一步强化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
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凡跨区县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娱乐业、饮食
业、美容美发业、旅店业和健美、瘦身项目业务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其经营业务的
营业税一律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所得税仍按原规定返回其企业注册地,
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征管。
二、上述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报验手续和需办理的发票报验登
记手续,仍按双重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经营上述范围业务,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分支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就地缴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征税费,并凭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盖“纳税申报受理章”联次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
资料送交注册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四、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
同做好对企业分支机构的双重税务管理工作。要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对连续两个月不
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申报的户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企业有税务违章行为的,要
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根据税收管辖权限和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