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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沪地税地[1999]3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肃税收法纪,制止税款流失,现决定在今年 7、8、9月内,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专项纳税检查,现将有关 检查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范围内 拥有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我局沪地税地[1998]32号 《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 知》规定开征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及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均属于本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房产税   1.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新建、扩建和改建已竣工验收或先动 用的房产,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帐外具有房屋形态的各种工棚,都要 进行认真检查,如有漏税应补征入库。   2.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出租和合办“三产”的营 业用房,漏税严重,要深入检查,把应征收税款补征入库。   3.个人出租房屋特别是城乡结合地区个人出租房屋漏税严重,出现有税无人收 或有人不收税的情况,这次要分期分批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把应征税款补征入库。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竣工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在闲置期间,是否有出租 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如出租商品用房的,应按规定补征入库。   5.对外销商品住宅楼和商住办公楼,应按照税收征免的规定进行针对性检查, 发现漏征的要补征入库。   (二)土地使用税   1.由于土地使用税属市级收入,各区、县局在征收上未纳入考核指标,故漏税 户较多,有些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缓征、免征或降低土地等级征税。这次检查要根据 规定和“有房必有地”的实际情况,对已掌握的房产税征管户数,逐户进行审查,发 现漏征土地使用税的要补征入库。   2.进一步核定土地面积。必须对纳税单位申报土地面积,对照平面地图和新征 用土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少报或漏报土地面积的,应补征入库。   3.压缩减免户数。对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审批意见办理。原则上不减免土地使用税。要积极宣传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 凡有纳税能力的都应照章纳税;尽最大努力压缩减免税户数,避免用减免土地使用税 来替代减免其他税种的做法。   4.对企业平面的地图上没有记载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用地,厂区以外的专用土地, 职工住宅用地,新征用耕地的征税期等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车船使用税   1.对各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车船种类、数量、吨位和新增车船使用的日期与纳税 日期等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如有变更和计税差错,应办理变更申报并补征税款。   2.对远洋、海运、长航、内航、港务等专业运输单位的船舶,以及其他沿河流、 海岸和湖泊企业的船舶应按照税收征免规定进行检查,特别对新增加船舶和取消还贷 免税规定的船舶,要及时查补税款。   3.有关开展全市各种车辆的道路纳税检查,将由我局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研究后,选择适当的时间再部署检查事项。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房、地、车三税检查是以基建项目较多的企业和车船较多的交运企业为重点, 检查对象以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适当安排力量检查其他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各区、县局要对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为依据;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 企业平面因为依据;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以企业帐面记载数和公安、航运等交通 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为依据,然后列出分批检查的对象,由税务检查人员逐户进行检 查,在此检查的基础上,再组织办理对占地大、房产多、车船种类复杂的企业进行重 点检查或抽查。   各区、县局应制订检查计划,落实考核指标,确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期限, 组织发动征管人员,具体落实检查工作。   四、检查中的政策和掌握   这次房产、土地和车船三税检查,对查实的偷漏税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对各区、县局查获的原不属自己区、县征 管的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房产和土地漏税问题,应按我局沪地税地[1998]8 0号文《关于企事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对查 获的土地使用税的偷漏税,考虑漏税户、欠税和地区等级划分中矛盾较多等实际情况, 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有些企业占地大、税负重,一时无资金缴纳税款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 同意,采取在年内分期缴纳;对跨年度的欠税原则上要补征入库。   (二)对由分局、县局擅自决定缓征和漏征的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应将税款征收入库,一般可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故意拖欠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加收滞 纳金。   (四)纳税人故意少报、漏报土地面积,发生少缴、漏缴税款的应按偷漏税处理, 除补缴税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五、检查的要求   (一)开展专项纳税检查是加强房产、土地、车船三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税”的征管好坏,取决于检查工作做得如何,各单位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并列 入议事日程,妥善安排力量,落实检查工作。   (二)房产、土地和车船三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广大征收人员继续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纳税人熟悉了解这三个税种,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深入 企业的财务、基建、行政等部门掌握房产、土地和车船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作书面总结,包括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补税罚款 的情况,分析产生错漏的原因,落实加强征收管理的措施,并将检查总结和统计报表 于10月15日前报市局地方税处,市局将根据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审评,对优胜单 位进行专项检查奖励。 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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