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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沪地税地[1999]19号   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开征后5年内首 次转让免税,市局曾以沪地税地(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法字(1995)7号],规定免税期至1998年12月底。现就该税种的征 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在1999 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按规定办理报批手 续,适当延长免税期。   三、各单位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进行逐一清 理和检查。对这些项目已在免税期间实现转让的部份,发现未按规定投入开发资金, 或已属于再次转让房地产行为(即非首次转让),或已变更了原定的开发合同内任一 项内容,或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超出原定的开发合同范围的房 地产等,都不能享受免税期内的税收优惠,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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