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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9]111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税外[1999]1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 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五项基金、经费的计提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提标准分别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 5.5%、7%、25.5%。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现行计提标准分别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工资 总额的1.5%、2%。   二、对企业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仍按我局沪税外(95)45号文件的规定,应 先在外商投资企业按月税前提计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三、上述各项基金、经费应按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有关开支应在上述 各项基金、经费中列支。   四、企业实际发生不属于上述各项基金、经费开支范围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均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通知的规定处理,该类福利费开支范 围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对外国企业如发生上述情况应比照执行。   六、本规定从1999年起执行。以前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内容有不同的,一律停 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 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 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 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 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 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 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 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 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 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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