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沪地税二[1999]42号
为了做好1999年度区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现就区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损益调整后,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
企业上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减转为盈利后,企业全额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列
入了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反映在当年度利润总额的,企业可将其原申报的
上年亏损额反映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其他项内;
若企业对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调帐的,税务机关应将其应调增的应纳税所
得额与企业申报的亏损额相抵的差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内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仅作部分调帐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未
调帐的部分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企业
申报的上年度亏损填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项内。
二、关于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问题。
从1999年度起,企业的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可按当
年度一般企业绝对额年计税工资的10%-20%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
按实在税前列支。
三、关于1999年度夏令冷饮标准的问题。
按照劳动防护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夏令防暑降温饮料应在工作场所饮用。对不具
备现场饮用条件的企业,除高温天数以外,1999年度可按人均400元的标准给
予税前列支。
四、关于企业经央行批准对职工集资支付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考虑到央行在1999年内多次调整存款利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凡经快行批
准职工集资的企业,1999年可按年利率3.02%计息的可给予税前扣除,20
00年起则在央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同期利率的标准内作税前扣除。
五、关于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1999年原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换尚未到位的单位,其经费来源确实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可按照我局
有关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办法执行,具体见沪地税二[1999]20号文
件。
六、关于乡镇企业缴纳职工养老金标准的问题。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22号令《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
11条的规定,对乡镇企事业单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0%计提并缴纳的养老金,允
许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服务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的问题。
从1999年度起,对郊区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人员的计税工资,可在其所属村
办企业中按10个人的额度并以当年度一般行业的城乡集体企业绝对额计税工资70
%的标准作税前扣除。
八、关于种植青绿饲料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为确保本市鲜奶的供应,1999年度对国有、集体奶牛场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
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所得税二元的照顾,但对超过订购数
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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