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中保监委转发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40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沪税浦稽[2001]40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市中保监委转发的沪税稽[2001]81号文《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碰到具体问题及时与新区局稽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7日 沪税稽[2001]8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
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应套印税务监制章,且仍维持目前使用式样,待统一式样后另
行发文通知。在此之前,采用非专用发票的财险险种应到上海保监办备案。
二、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中央仍按照本市规定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各保险公司需冠以企业名称的,可在《专用发票》票头上方加印带汉、英两种文
字的企业名称和公司司标。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各保险公司须经上海保监
办批准,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印制。
三、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从发文之日起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使用
套印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其发票式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旧版的票据可延
用到2002年5月31日。
四、为便于税务管理,《专用发票》字轨为沪综(15)。
五、为防止干式复写纸的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流失,市局决定干式复写
纸内市局统一组织定货,有关于式复写纸的购领则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由上海市国家
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青浦印刷厂代为经营。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1年7月23日 国税发[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
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
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
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
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
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
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
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
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特用发票》联欢,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
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
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
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
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则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
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
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
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国税函[20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
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许多省市国税局、地税局试用了江苏省海门市复
写纸厂研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几年来的试用情况证明,干式复写纸在抑制和打击制
售假发票方面效果显著。因此,总局决定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
干式复写纸作为普通发票防伪纸正式投入使用。现就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
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与普通发票水印防伪纸相同,可采用手工票和电脑票。特
别是在商业、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假发票较多
的行业和票种应优先使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范围,除总局已作明确外,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在总局未明确使用新防伪水印纸前,干
式复写纸不采用带水印的原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干式复写纸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干式复写纸的管理,防止发生纸张的串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四
种背涂颜色按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使用(样纸附后),即国税局使用紫色(第一、二
联及抵扣联)、黑色(其他联次),地税局使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
(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为防止干式复写纸的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流失,干式复写纸统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组织定货,印制企业原则上每省不超过
2个,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可适当增加印制企业。印制企业要严格建立健全防伪品管
理制度,要加强对防伪品的入库、出库、半成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的登记、堆放、
回收和销毁。防伪品的存放仓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措施。
(三)干式复写纸的价格由总局确定。
三、第二代干式复写纸的启用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第一代干式复写纸于2002
年10月1日停止使用。凡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时,背涂颜色必须按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