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沪地税一[1999]65号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
(1996)28号]规定,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
明确征收范围,现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列举如下: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各类技能培训,如裁剪、烹饪、汽修、家电、美容
美发、冷加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针灸推拿、播音、摄影、办公
自动化等;各类职业资格上岗培训,如宾馆服务、仓库管理、厂长经理培训,文秘自
学、会计上岗证培训等;各类技术职称培训,如高、中级工培训、医士、技师、护士
执业考、士升师等;各类文体培训,如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棋类、健美健身操
及拳、游泳等;各艺术类培训,如美术、书法、绘画、音乐及各种乐器、舞蹈、鉴赏、
插花等;其他培训,如环保、旅游、模特儿等。对上述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
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
本通知列举的征税范围除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文已列举的外,从19
99年8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