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59号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沪国税退便发[1999]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
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统一简称生产企
业)1999年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政策问题
(一)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认定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一律以代理双方结算清
单中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后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二)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的税务处
理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所有权属生产企业,经生产
企业加工后再委托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在清算时须附送外贸企业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
销联系单复印件及双方代理进口协议,并以计算进口料件增值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减
少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
率-退税税率)-进口料件计算增值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三)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问题。
根据沪回税退[1997]21号规定,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
证:“代理出口协议书”复印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代理双方出口
结算清单等。生产企业还应将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类
整理,以备查核。
(四)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8]3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
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业务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据以向征税机关
申报纳税。
二、生产企业清算申报管理问题
(一)清算申报办法
本次清算采用电脑清算办法。参加99年度清算的企业统一到我处认购“99年
度清算申报盘片”(一套两张)并索取操作说明,请按操作说明步骤操作。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应以年度报表为依据,将年度出口销售收
入分为单证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和单证不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对跨年度销售收入应在清
算说明中反映。
对生产企业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采用备案办法。即生产企业将单证不齐的出
口销售收入先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上报,在备案最后截止日前可将单
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中补齐单证的出口销售收入再次上报,作为单证齐全的
出口销售收入。对超过备案最后截止日的单证不齐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按沪国税退
[1998]3号文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二)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生产企业将打印出的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全套单证,于3月15日前向其主
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4月15日
前向我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最后截止日为6月3
0日。我处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交各
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通知单及时对生产企业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三、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清算申报时除报送清算报表三套及全套单证外,还须报送1999
年度报表、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及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附送
清算说明。
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我处审批后,一份留我处,一份交企业征税机关,一
份退企业存查。 (3)